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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民殺人案始末《 文摘報 》( 2018年08月25日 08 版) 1979年,青海省發(fā)生了一起震驚全國的高干子弟殺人案,即楊小民故意殺人案。此案因官官相護,徇私枉法而導致死罪輕判,在當?shù)丶て鸸珣,群眾反映強烈。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干預此案,要求復查,但因官官相護織成的關系網(wǎng)太厲害,此案拖了5年未能糾正。 光明日報記者陳宗立、李蔚冒著巨大的風險,三次寫內參揭開此案背后的惡幕,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促成此案的最終解決,使兇手得以伏法,包庇罪犯的有關領導受到嚴肅處理。 ——編者 ■李蔚 1979年2月27日,在中共青海省委家屬大院,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楊國英之子、青海鋁制品廠工人楊小民與同院待業(yè)青年王強因口角產生矛盾,后持五寸長的藏刀闖入王強住室,乘其躺在床上休息、毫無精神準備之機,持刀在他的腰部、背部等處狠戳。王強被連刺十四刀,刀傷深抵內臟,最終喪命。1979年9月楊小民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是在青海省委領導的干預下,1979年12月7日,楊小民被改判死緩。法院宣判后,輿論大嘩。 受害者的姐姐王歡茹帶著弟弟的血衣上訪,決心為弟弟討回公道。但是,先后接任青海省委第一書記的三位領導明知群眾反映強烈,都堅持錯誤不改。楊案發(fā)生兩年后的1982年1月,兇手的父親楊國英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升為省委副秘書長,1983年又進而兼任省委辦公廳主任。在此錯判案中因瀆職枉法而“立功者”,為維護省委錯誤決定不遺余力者,也紛紛升官。群眾大為不滿。 楊案發(fā)生時,我在光明日報青海記者站擔任站長。受害者王強的父親王水曾長期擔任青海日報群工部主任,為人厚道,工作盡責,我們彼此相識。他遭此不幸,我深為同情。他的女兒,堅持告狀、為弟鳴冤的“新楊三姐”的頑強斗爭精神,也使我感動不已。但要干涉此事,等于直接與青海省委主要領導作對,后果無法預料。茲事體大,我遲遲下不了決心。 同站記者陳宗立同志正直熱情,嫉惡如仇。每次談及此事,他都非常激憤。我倆醞釀多次,最后在1984年,決定藉全國整黨之機,寫一份內參。為了顯示輿論的合力,以期引起領導重視,我們商量,由他出面,與其他中央新聞單位的駐青海記者私下交換意見,看有沒有愿意聯(lián)手采訪的。遺憾的是,當時我們沒有找到合作者。于是只好倆人單槍匹馬來干。 懾于楊國英的權力,調查非常艱難,經(jīng)過深入細致地調查,反復核對事實,我們寫出了第一份內參稿:《青海省委副秘書長楊國英之子楊小民故意殺人重罪輕判群眾反映強烈》。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這份內參寄出時,我倆對外沒有向任何人提起過。 1984年6月9日,《光明日報情況反映特刊》第8期發(fā)表了我們的內參稿。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勇于斗爭的總編輯杜導正同志看了內參,非常氣憤,批示:“盧云同志:能否公開報道呢?我傾向于(將內參稿)改改,公開報。實在可惡!”盧云同志當時是記者部主任,立即打長途電話征求我的意見。如此大事,我是第一次經(jīng)歷。為求穩(wěn)妥,我回答:“事實,我與宗立同志反復核對過,完全可靠。是否公開報,我意等一等,看看反映再說!边@樣一來,當時就沒有公開報道。 我們的內參驚動了中央領導,鄧小平、胡耀邦、習仲勛等8位中央領導作出批示。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同志在批示中指出,這是“徇私枉法,官官相護,封建家族關系”,應當堅決糾正。 迫于壓力,青海省委常委會于1984年10月12日舉行會議,對楊案重新進行了研究。青海省委一方面承認了原來的判決不對,但又認為現(xiàn)在不宜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理由是:如果改判,其他犯人也會人心惶惶,影響勞動改造。 得知此情后,我們又找到富于正義感且負責報道全省整黨工作的青海日報記者田慶華同志合作,開展了新一輪采訪。 楊小民殺了比他小9歲的少年后,毫無悔改之心,一進看守所即向在押人犯們吹噓自己殺人如何“英雄”,還大言不慚地說:“我不怕,我爸爸是辦公廳主任(當時楊國英任副主任),他管保衛(wèi),有辦法。”在場犯人聽了十分氣憤。一位相貌粗黑、綽號“鐵匠”的普通打架斗毆犯辛某,忍無可忍,上去扇了他兩個耳光。辛系青海省第三建筑公司工人,從監(jiān)所出來后,主動找到王家,支持他們告狀,向不正之風作斗爭。 兇手楊小民入獄兩年,即被改為無期徒刑,接受了一年培訓,穿上了白大褂,當上了“醫(yī)生”,管起了監(jiān)獄藥房。犯人們平常在獄中不敢說什么,可是一旦出獄,情況就不同了。同獄犯人孫亨利、周國骙、周雷君等曾私下商量,將來無論誰先出獄,都要找到受害者王強的家屬,溝通情況,幫助他們告狀。孫亨利被寬大釋放后,果然去找了王家,揭發(fā)了楊犯在獄中的惡跡。楊小民在獄中得知這一情況,因孫亨利已經(jīng)出獄,無法報復,就抓住周國骙不放,將周毆打一頓。周后來刑滿出獄,曾向《人民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揭發(fā)檢舉了楊小民在獄中的真實表現(xiàn)。 以上情況說明,即使在獄中服刑的犯人對楊案的是非,也是清楚的。采訪完成后,我們針對省委“改判會影響犯人改造”的錯誤判斷,三人聯(lián)名(為求安全,田慶華署了一個筆名:古華)寫了第二份內參,明確地指出:“楊小民重罪輕判,是黨風不正的產物,情況非常特殊,與一般案件在處理時的偏輕偏重,在性質上是不同的。這一點,不僅青海地區(qū)廣大干部群眾人人心里一本賬,就是正在服刑中的犯人也都是清楚的。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不僅不會影響,而且有利于犯人的改造!边@份內參,以《楊小民殺人案值得深究,建議中紀委直接派工作組查處此案》為題,發(fā)表于1984年11月5日的《光明日報情況反映特刊》第15期上。 1985年1月,中央整黨指導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根據(jù)中央指示,聯(lián)合組成調查組,由原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顧委委員喬明甫等帶隊,深入青海,進行調查。調查期間,我回北京報社工作。宗立同志在青海全力以赴,為調查組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幫助。調查組也很注意聽取中央其他新聞單位駐青海省記者的看法。在充分調查研究、掌握大量證據(jù)的基礎上,1985年5月,中央調查組完成了《關于楊小民故意殺人案的調查報告》。6月13日,中共中央書記處第212次會議對此進行了討論,決定:立即處決楊小民,并對徇情枉法的有關人員進行追究,做出處理,為此下達了中辦(1985)228號文件。 為了貫徹執(zhí)行中央此項決定,中央派原文化部部長黃鎮(zhèn)等到青海,向省委進行傳達,并監(jiān)督執(zhí)行。青海省委在7月中旬召開了兩天常委擴大會議,當時的省委書記趙海峰等在會上作了檢查,不久尹克升擔任青海省委書記。根據(jù)中央決定,上述五個部門再次組成工作組,前往青海,協(xié)助省委做好糾正楊小民錯判案及其有關責任者的查處工作。 經(jīng)過這場斗爭,楊小民于1985年7月30日被執(zhí)行死刑。槍決楊犯的那一天,西寧萬人空巷,人山人海。囚車過處,市民燃放鞭炮,以示慶祝。被害人家屬向光明日報記者站送了一面錦旗,上書“不畏權勢,仗義執(zhí)言”八個大字;群眾也給記者站送來了一面錦旗,上寫“人民的喉舌,法制的衛(wèi)士”。 中央工作組在青海期間,除督促省委按司法程序堅決處決楊犯外,進一步調查了有關人員的責任問題。經(jīng)過3個月的工作,調查了243人次,取得了351份材料,弄清了基本事實,于1985年12月1日向中央提交了《關于楊小民錯判案有關責任者的錯誤事實、性質及處理意見的報告》。 受中共中央總書記、全國整黨指導委員會主任胡耀邦同志的委托,由全國整黨指導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薄一波主持,從1985年12月6日開始,連續(xù)舉行辦公會議,研究對楊案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問題。會議在中南海舉行。前后共召開了五次會議。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王兆國出席了每次會議。通知到會的記者,僅我一人。王兆國問我是哪個單位的,我回答:我是光明日報記者。薄一波插話說,光明日報記者是我請來的,因為他們最早向中央反映了情況。 楊案明顯是“官官相護,徇私枉法”,錯誤性質不容模糊,但在調查組匯報后的討論中,青海省委主要負責人竟一再強詞奪理,歪曲事實,堅持楊案只是“官僚主義,工作失誤”,包庇違法亂紀分子免受應有的追究。我在旁邊實在看不下去,不由得站起來,擺出確鑿的事實,據(jù)理批駁。講著講著,因為心情激動,氣得淚流滿面,聲音哽咽,講不下去。這時,參加會議的原青海省委書記、省長黃靜波離開座位,走到我的面前,溫和地安慰并鼓勵我說:“冷靜一下,繼續(xù)講下去。” 會場氣氛始終十分嚴肅認真。中央領導同志在會上多次講話,聯(lián)系講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啟發(fā)青海省委主要負責人正確認識錯誤。經(jīng)過充分的討論,會議正式向中央提出報告。不久,青海省包庇罪犯的責任者受到嚴肅的處理。 1986年1月17日,中共中央召開常委擴大會議,討論抓黨風問題,鄧小平同志對中央關于楊案的處理予以肯定。他說:“青海楊小民那個案子,拖了多年,幾任省委書記沒有解決,現(xiàn)在處理了,處理得好。就是要查處這樣的案子,才會有震動! 。ā多囆∑轿倪x》第3卷1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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