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鴻志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告單位山西凌志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柳林縣孟門運銷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審理查明,自2005年以來,被告人陳鴻志、高海平、劉平等人,以陳鴻志經營的企業(yè)為依托,開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06年底正式形成以陳鴻志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穩(wěn)定、層級明晰、職責分工明確,組織成員達七十余人。
該組織以開辦公司、企業(yè)等方式“以商養(yǎng)黑”,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非法采礦、騙取貸款和票據承兌、非法占用農用地、不報安全事故、妨害信用卡管理、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以黑護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該組織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和維系組織的生存、發(fā)展。該組織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和利益,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作案百余起,其中犯罪事實91起、違法事實27起,涉及18個罪名,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
該組織通過操縱選舉把持農村基層政權;利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實施故意傷害6起,致1人死亡、8人輕傷,實施尋釁滋事11起,造成多名被害人輕傷、輕微傷,實施非法拘禁17起,30余人遭到拘禁,通過上述暴力犯罪在當地形成威懾力;越界盜采相鄰企業(yè)煤炭資源總量價值高達40億余元,對煤炭資源及生產秩序造成嚴重破壞;長期通過虛構合同及發(fā)票的手段騙取多家銀行貸款近600億元,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管理秩序。該組織在山西省柳林縣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柳林縣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依法裁判被告人陳鴻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窩藏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搶奪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不報安全事故罪、妨害作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高海平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張運強、王明亮、高建彬、李全宏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馮彥軍、陳富香等6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零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單位山西凌志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柳林縣孟門運銷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共40.4億元。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約80億元財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繳、沒收。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胡永發(fā)等4名被告人因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裁定終止審理。
據此前媒體報道,陳鴻志是山西呂梁柳林縣人,山西凌志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生意遍布煤炭、商貿、地產等多個領域,總資產達百億,是當地大名鼎鼎的首富。央視新聞頻道曾以《山西破獲特大涉黑團伙,暴力斂財巨額財富觸目驚心》全面披露山西柳林首富陳鴻志涉黑案,報道稱,陳鴻志被捕后,涉案財物被扣押、查封、凍結,初步評估約78.4億元。僅房產一項,辦案人員就在北京、太原等地發(fā)現341處,數量“大得驚人”。
相關報道中最引人關注的是,陳鴻志曾當眾扇縣委書記耳光。據報道,陳鴻志用金錢操控了柳林縣委原書記王寧(2009至2011年任縣委書記)。有一次,因為沒有辦好陳囑咐的一件事情,王寧被陳鴻志當眾扇了一個耳光。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